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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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46.4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60元、水电公摊费180元、电梯运行维护费463.93元等费用共计2250.37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应付费用2250.37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清结应付费用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