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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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500元,并以本金13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已经给付的该期间的17,000元及50,000元共计67,000元利息在其支付利息时应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