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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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占上风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普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占上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201912250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中山市普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占上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占上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62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六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6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9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六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