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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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41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付的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432.62元;未付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207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从2020年8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7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21年2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82元,由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并同意本院不予以退回,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迳行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