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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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水坑二村胜利二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各支付征地补偿款23990元,合计1439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8.8元,由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水坑二村胜利二经济合作社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