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6年5月至2020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4611.6元及违约金(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合共1793.4元自2018年2月1日起以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从欠费当月的次月1日起,以欠费当月的物业管理费85.4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5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公摊水费177.5元,电费981.1元给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费2500元给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负担22元,被告***、***负担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