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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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欠款本金87712.69元、利息6248.6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6093.79元、其它手续费40元及自2021年5月25日起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担182元,被告***负担1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