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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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卡号:×××××××××)透支款本金28343.58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5月8日止的利息为1489.36元,从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8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2.2元,公告费600元,合共122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负担44.2元,被告***负担1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