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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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84610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10日起以846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负担1666元,***负担859元;***已经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一审法院应退回多收的859元给***;***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5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2.20元,由***负担2529元,陈子 祥负担1303.20元;***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32.20元,本院退回多收的2529元给***;***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