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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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8680.59元、利息8199.61元,合计4688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即时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即时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上浮50%,自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被告***支付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按年利率24%计算金额为限。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