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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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3执2381号 钟国泰(238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国泰(2381)、李建浓(2402)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03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19445.43元给钟国泰、赔偿37594.03元给李建浓。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国泰、李建浓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已于2020年4月26日向法院足额汇入两案赔偿款共计57039.46元,此款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钟国泰19445.43元,余款37594.03元给申请执行人李建浓。因被执行人履行时间早于立案时间,故两案应免于收取执行费。至此,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2021)粤1303民初1905、190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