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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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浉河区陶金茶叶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盛得来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陶金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陶金茶叶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信阳盛得来茶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