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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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 四川经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知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经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00元,且自2019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原告智同公司负担185.5元,被告经伟公司负担3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