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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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七宝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金泉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七宝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高坪区华诺国际1-1幢23层1号(南房预高字第201425990号)、3号(南房预高字第××号)、5号(南房预高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金泉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