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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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不含自费药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03838.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产生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自费药品费、鉴定费共计10426.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原告***负担585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