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526民初67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亥图镇吉布图嘎查。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1.28分计算至至清偿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及赊购货物欠款192元,约定月利率为2.4%,口头约定2019年6月1日偿还。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赊购生活用品欠192元。此两笔款项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于2018年12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枚20192元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月息2.4%。此款至今未偿还,且被告已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被告向原告赊购生活用品所欠的192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二份证据,第一份证据即一份《借款合同》,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及双方约定的利息等情况;另一枚证据即嘎亥图镇吉布图嘎查村民委会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欲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未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到期债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视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被告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请,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月息1.28分计算至清偿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宏浩

人民陪审员青格乐吐

人民陪审员阿拉坦敖其尔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朝要力胡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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