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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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借款本金60000元,给付利息1353.93元、罚息5506.72元,共计66860.6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3月19日);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借款本金60000元的罚息,自2021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