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72727.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7272.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