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72727.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7272.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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