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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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爱文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兴永锦工贸有限公司 安徽兴永锦针织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3541号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 负责人:陈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勇齐,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兴永锦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兴永锦针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忠明。 被告:黄山爱文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淼。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浙江兴永锦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兴永锦针织有限公司、黄山爱文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柴建钟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聪 |
| 裁判日期 | 2018-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