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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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