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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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青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5295571.72元。

二、限被告青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5295571.7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68.00元,由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434.00元,被告青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担43434.00元,鉴定费454400.00元,由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200.00元,被告青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担227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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