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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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案件情况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情况通知书 (2021)云0328执保94号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1****1年2月**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受理,财产保全依据为(2021)云0328民初12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1)云0328民初12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21)云0328执保94号。 保全内容为:一、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以上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云D×××××号宝马车一辆、云D×××××号现代车一辆,查封期间一年。 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暂无符合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条件,本院未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至曲靖市沾益区车管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云D×××××号、云D×××××号小型汽车,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现已完成查封措施。 申请人所申请保全内容本院已依法完成,本院将依法对(2021)云0328执保94号案件以部分保全方式予以结案。 冻结期限届满您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保全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通知 执行员吴成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陶曙光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