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22,254.24元及违约金(按照22,254.24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抵押物(车架号LZWCBAGAOF7117070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