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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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7182.58元(详见清单),已赔偿10000元,尚应赔偿227182.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2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354元。鉴定费308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