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