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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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海兴农家蔬菜批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用热费用12958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1元,由被告长海兴农家蔬菜批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