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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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计人民币39437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计3760元,由原告***负担1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3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