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708.37元、零售利息7281.76元、滞纳金17462.65元、杂费12元、现金利息4099.84元,合计78564.62元(截至2017年3月26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