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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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9384800元和利息2452787.6(524000+1928787.6)元,合计21837587.6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以借款本金19384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大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大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94元,由***负担26506元,***、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大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