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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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款项可经本院(附账户名称:天等县人民法院,账号20×××1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转付权利人。逾期不履行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3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