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2173.72元、分期手续费962.5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11月20日,零售利息2568.09元、违约金3750.52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息费,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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