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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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2644.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21年4月21日前为178.28元;2.以42644.98元为基数,按全国 -5-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1+50%)计付,从2021年4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律师代理费2218元; 四、被告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