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
绍兴市嘉怡针织摇粒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思远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绍兴柯桥思远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绍兴市嘉怡针织摇粒有限公司票号为1020332011958716的转账支票票据金额人民币7065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绍兴市嘉怡针织摇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绍兴柯桥思远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50元,合计1505元,由绍兴市嘉怡针织摇粒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绍兴柯桥思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8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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