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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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788元,并给付已产生的利息1712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37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的贷款利率3.85%计付)。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43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