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黄海轮胎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2331.7元(10000元+7233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1861.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833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93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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