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大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哈尔滨立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4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4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哈尔滨立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大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20救护费450元、门诊检查费用1,915.66元、外购药品费813.5元、住院医疗费42,068.06元、辅助器具费1935元、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人员新冠××相关检测费880元、护理人员交通费233.5元、再行医疗费8000元、营养费11,000元、康复费4500元、鉴定费4200元、护理费18,796元、误工费26,022元,计122,913.72元。扣除***已收取立强公司、大业公司分别垫付的25,000元(共计50,000元)后,共计72,913.72元; 三、驳回吉林省大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9元(***已预交),由***承担936.50元,由哈尔滨立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大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元(***预交1,137.11元,大业公司预交611.89元),由***负担1,037.11元,由吉林省大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11.89元,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