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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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偿还贷款及利息602999.99元;被告***、***以贷款本金449999.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给付2021年5月22日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书中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楼巷街道××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兰房(城改房)产字第2××6号]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应付款项在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0,已减半收取4940元,诉讼保全费3560元,合计85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