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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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市祥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祥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办理原告***、***所购买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由被告西安市祥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西安市祥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84.73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祥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市祥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