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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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市正立方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济宁市正立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除厂房内设备及物品,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自2018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租金60000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37.5元,由被告济宁市正立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