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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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93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1)陕0104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9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7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园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931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40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新浩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贾博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