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一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一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为404724.7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每月14.7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988元,减半收取289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994元,由被告洛阳一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