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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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2021年5月13日前的利息16680元,2021年5月14日后的利息以实际下欠本金19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0.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给付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至履行款账户。履行款账户如下(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40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号:320557500016,汇款时请写明案号、原、被告名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