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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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户名称: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4002;开户银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