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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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棋盘井大街南一街坊阳光景园小区XX号楼XXX号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