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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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40261元; 二、由原告***退还被告***垫付的费用32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原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号(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