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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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交通肇事罪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7578.4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人熊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