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本金91,214.8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贷款本金91,214.8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家庭消费贷贷款条款》及《贷款核准确认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91,214.8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37元,减半收取计1,040.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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