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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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2,444.1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按《东亚去哪儿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计97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