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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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对被申请人***、刘永朵共同所有的位于稷山县建设路东侧育英街南侧1幢房屋【房产证号:晋(2017)稷山县不动产权第*****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借款本金473000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254000元及以47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5‰计算),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刘永朵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