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所有的晋MXXX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以采取扣押措施起始之日为准);

二、查封担保人高东娟所有的晋MXXX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

本届保全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辛有锁、辛伟、辛蓉需继续保全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保全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保全解除。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辛有锁、辛伟、辛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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